科目一扣分新规定2022(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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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科目一扣分新规定2022(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新版记分分数及违法行为类型为:12 分 7 类、9 分 7 类、6 分 11 类、3 分 15 类、1 分 10 类。 详细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评分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评分分数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轻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照、校车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人超过批准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车载人超过批准人数100%以上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人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的;

(七)取代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车载人超过核准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人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第十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人超过核准人数的,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人超过核准人数的,或者驾驶其他载人超过核准人数的,超过核准人数的,超过50%;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人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的20%;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人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

(四)驾驶载货车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

(五)车辆驾驶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放射性危险品,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车辆驾驶、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体,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未经批准驾驶、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定通行区域的;

(八)车辆驾驶不按交通指示灯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在暂扣或者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

(十一)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非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一条: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车、旅游客运车、7座以上载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车载人超过批准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人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驾驶;

(四)车辆驾驶不按规定超车、让路,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五)车辆在前方机动车停车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待车辆;

(六)车辆驾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车辆驾驶经人行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车辆驾驶不按规定避开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车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非法载人;

(十)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路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

(十四)连续驾驶卡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小于20分钟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人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车辆驾驶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调头的;

(三)车辆驾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车辆驾驶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车辆驾驶载货长度、总宽、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车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

(七)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八)擅自改变登记结构、结构或者特点的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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