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装射灯的作用(汽车加装隐藏式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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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汽车加装射灯的作用:1、给驾驶员提供照明,用来照亮车辆前方道路,在天气不好或夜间的时候能够提供良好的视野;2、起到警示的作用,为的是提醒前方车辆与人员。

  汽车加装车顶射灯属于车辆改装,车辆出厂各项数据都是有规定的规格标准的。在登记上牌时这些信息全都会记录在行驶证和电脑档案中。如果对车辆进行了改装或拆装,应当及时去车管所登记,审验通过后换领新的行驶证。

  如未到当地车管所备案,经过车管所允许就私自加装射灯开车上路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五)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

  (六)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七)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扩展资料: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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