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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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四条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第六条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的内容,许多人还存有疑惑,不甚清楚,因此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几点,希望可以帮您解疑释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民警发觉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纠正或是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根据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派出所、公安局或是等同于同级的派出所、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章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下列(含)罚款或是警示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是等同于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吊扣、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核: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内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是等同于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章处罚的决策

第九条对当事人给予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开展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值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核查。申辩原因设立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一人有两种以上交通违章行为的,各自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决定书或是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是罚款收据上注明状况,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好《公安交通管理现场处罚决定书,现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代办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交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好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纳处罚;

(二)由两位交通民警以上(含)展开调查。调查时应该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不接受询问、签字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状况;

(三)书面告知;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核查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状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到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代办机构交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好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喝酒、吸入和注入毒品等嫌疑的,应当立即检测。拒绝验证的,能够强制检测。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仅作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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